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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昌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仁劳人仲案〔2025〕13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收本委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仁劳人仲案〔2025〕1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3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单位重庆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昌久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664.97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146.6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109.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314.16元、护理费1800.00元、伙食补助费450.00 元、交通费300.00 元、鉴定费419.80元、出院后医疗费737.56元,共计202943.11元。合计202943.11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仁寿县怀仁街道仁寿大道二段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
上一条: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汪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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