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备注 |
1 |
仁寿县藕塘镇卫生院 |
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使用黄某芳从事本专业以外的中医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2100元 |
2025.6.5 |
普通程序 |
2 |
仁寿县汪洋镇松峰卫生院 |
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10月,该院使用临床外科执业助理医师李某从事本专业以外的检验工作并出具报告;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该院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尚某初从事检验工作并出具报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12100元 |
2025.6.6 |
普通程序 |
3 |
仁寿县大化镇卫生院 |
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你院使用未取得检验资质的张某仕、内科执业医师钟某单独开展检验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14100元 |
2025.6.6 |
普通程序 |
4 |
仁寿县板桥镇卫生院 |
2022年8月至2024年6月,使用临床执业助理全科医学专业医师赖某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操作并出具诊断报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2100元 |
2025.6.6 |
普通程序 |
5 |
赖某 |
2022年8月至2024年6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违规开展彩色多普勒超声操作并出具诊断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5.6.5 |
普通程序 |
6 |
黄某芳 |
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仁寿县藕塘镇卫生院(富顺街55号)违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5.6.5 |
普通程序 |
7 |
李某 |
2023年2月至2024年10月,作为未取得医学检验资质的临床外科专业执业助理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仁寿县汪洋镇松峰卫生院单独开展医学检验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5.6.6 |
普通程序 |
8 |
尚某初 |
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学检验相关资质在仁寿县汪洋镇松峰卫生院单独开展检验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5.6.6 |
普通程序 |
9 |
钟某 |
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作为未取得检验资质的临床内科专业执业医师,你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仁寿县大化镇卫生院开展检验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5.6.6 |
普通程序 |
10 |
张某仕 |
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你未取得检验相关资质在仁寿县大化镇卫生院单独开展检验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2025.6.6 |
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