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移送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移送公安情况 |
备注 |
个人 |
单位 |
罚款(单位:元)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
警告、通报批评 |
责令停产停业类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
1 |
仁寿县文宫镇XX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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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文宫镇XX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2024年4月2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仁寿县文宫镇XX农资经营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橘子稻丰散6瓶、甲维?虱螨脲4瓶、氯吡脲48瓶,共58瓶超过保质期农药仍在经营场所销售,货值金额为218元。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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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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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
2024.05.15 |
仁农(农药)罚〔2024〕8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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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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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
2024年4月10日16点30分,XX在仁寿县普宁街道响水六坊宝马河段(天然水域)小桥处使用地笼网(书面语:笼壶)非法捕捞水产品,2024年4月10日16点35分被我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挡获,现场查获地笼网1个,无渔获物。XX在禁渔期(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内使用禁用渔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四川省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和《最小网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渔具及禁用捕捞方法》的通知(川水〔2002〕103号)文件中规定“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阵、花篮、鱼桩、豪网、铺盖网、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万东非法捕捞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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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
2024.05.30 |
仁农(渔业)罚〔2024〕1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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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省XX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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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
2024年4月10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关于四川省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的函,经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四川省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2023年9月1日分别试生产两批次的大黄碳酸氢钠片各4件(合计生产8件),2023年9月22日被河北省兽药饲料工作总站抽检。2023年11月7日被辽宁省农业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结果显示含量超标,本品依据农业农村部公示第169号、《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2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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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6 |
2024.5.17 |
仁农(兽药)[2024]罚3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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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仁寿县珠嘉镇XX农资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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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珠嘉镇XX农资门市经营劣质农药 |
2024年3月5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仁寿县珠嘉镇农资市场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仁寿县珠嘉镇XX农资门市经营农药“国光优丰”(200ML/瓶*9瓶)、“烯草酮(120克/升*50袋)、氨氯吡啶酸(7ML/袋*50袋)、精喹草除灵(10ML/袋*50袋)。当事人经营的“国光优丰(三十烷醇、有限成分及其含量:三十烷醇0.1%、挤型:微乳挤,净含量:200ML),农药登记证号:PD2008872,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8日,(质量保质期:二年),登记持有人: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平泉街道龙佛大道500号;烯草酮 有限成分含量:120克/升、挤型:乳油,净含量:7ML、出厂日期:2021年08月02日,质量保质期:二年;草除灵 总有效成分含量:38%,净含量:10ML、出厂日期:2021年06月15日,质量保质期:二年;氨氯吡啶酸 有效成分含量:24%,剂型:水剂,净含量:7ML,出厂日期:2021年09月02日,质量保质期:二年),生产单位:青岛丰邦农化有限公司;已过质量保证期,属于过期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该经营部经营的该4种农药产品为劣质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该4种产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当事人经营劣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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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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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5 |
2024.4.9 |
仁农(农药)[2024]罚6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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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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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XX种植专业合作社 |
仁寿县XX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劣质农药案 |
2024年4月12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仁寿县新店镇农资市场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乐昇吡挫醚菌酯”9瓶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属过期产品,货值金额为162元。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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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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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6 |
2024.5.8 |
仁农(农药)罚〔2024〕7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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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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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2024年4月23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的兽用非处方药:恒通钙力生牌磷酸氢钙片42袋。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无上述情形,首次无证生产兽药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无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无证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无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540 |
36 |
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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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4 |
2024.5.20 |
仁农(兽药)罚〔2024〕4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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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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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XX兽药经营部 |
仁寿县XX兽药经营部经营饲料拆包分装案 |
2024年4月23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仁寿县富加镇的仁寿县XX兽药经营部亮证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拆包分装的饲料“威特510肉小鸡配合饲料”15.68kg和“威特511肉中鸡配合饲料”58kg。两种饲料总货值金额为260元,获得违法所得104.8元。当事人经营饲料拆包分装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 |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之规定。 |
2200 |
104.8 |
7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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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
2024.5.17 |
仁农(饲料)罚〔2024〕1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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