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
2023-01-30 作者:办公室提供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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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减轻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聚焦减轻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形成制度合力,实现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救助范围、统一资助参保、统一救助方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结算方式。 (四)优化救助流程,规范结算程序,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的“一站式”、“一单制”结算,确保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县(区)医疗保障局是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认定 第四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特困人员; (二)孤儿; (三)低保对象;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