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 ||||||||||||||||||
2023-03-13 作者:办公室提供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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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公平享有。坚持从市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二)合并实施,统一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合并实施,统一管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 (三)险种衔接,多元保障。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实现多元保障,切实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 第三条 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保险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规程和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主管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业务指导、培训、评估、稽核,负责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市、县(区)税务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开展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费征管工作。 市 |